商務部對進口甲乙酮啟動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
2018/11/21
商務部11月20日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2007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臺灣地區和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征收反傾銷稅。2012年11月21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終止實施對原產于新加坡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2013年11月20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繼續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
2018年9月20日,商務部收到淄博齊翔騰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石化分公司和新疆天利高新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國大陸甲乙酮產業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請求商務部裁定維持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根據相關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繼續按照商務部2007年第81號公告、2013年第65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